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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公开制度

时间:2022-06-28 11:5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企政策公开制度,供大家参考。

涉企政策公开制度

 

  涉企政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县涉企政策信息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政策信息公开,是指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通过市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及时、准确地公开和解读。

 第三条

 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应当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深刻转变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遵循及时、便民、利企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对照法律法规对现有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减税降费等涉企政策信息进行全面梳理,该涉企政策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 XX 县、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组成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涉企政策信息,应按照《条例》中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

  第六条

 县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政机关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职责:

 (一)及时公开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减税降费等涉企政策信息;

 (二)办理本行政机关涉企政策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宜。

 第八条

 涉企政策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涉企政策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涉企政策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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