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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府发(2017)4号(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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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府发(2017)4号(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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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星府发〔2017〕4 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 2017 年 6 月 21日七星关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8 月 12 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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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拥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指示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主基调和“两大战略行动”,认真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快捷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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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廉洁勤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衔接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调落实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负责处理区长授权的区人民政府机关日常事务等其他工作,主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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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效能,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的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监察局在区长的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公务员和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统一、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国办函〔2013〕35 号)及 23个国家部委出台 28 个差别化支持政策的机遇,按照“坚持三大主题,建设四个高地、打造改革发展升级版”的发展定位,聚焦“创新发展、同步小康”目标,坚持“大党建”统领,围绕“大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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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安全、大发展”三个重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全域旅游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坚决打赢“113 攻坚战”,努力实现“1136”奋斗目标,为打造试验区改革发展升级版、决胜全面小康而奋斗,确保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鼓励创业、创新、创优,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诚信七星关、开放七星关、法治七星关。

 第十三条

 创新社会管理,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就业创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建设平安七星关、和谐七星关。

 第十四条

 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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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和监督力度,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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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发布,且要依法依规及时报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部门纠正或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以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应先交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方能上会;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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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遵循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法治、民主、公正、实际、择优的决策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制定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由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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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后,应当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提高决策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经调查,发现决策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的; (二)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导致决策错误的; (三)主观上存在推诿扯皮造成工作进展缓慢的; (四)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讨论的;

  (五)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决策的;

  (六)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和档案管理规定的;

  (八)不执行或不正当执行决策决定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决策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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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和网上协同办公,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办理结果应及时回复。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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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举行重要活动,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出席或列席;对区人大、区政协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研和座谈等活动,区人民政府应明确专人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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