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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要求(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12 11:5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照明要求(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应急照明要求(精选文档)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11.1.3 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GB50016 第 11.3.1 条: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 400m 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 200m 2 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 300m 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第 11.3.3 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此外,应急灯质量应达到下述标准:

 1、必须设置故障指示灯或者设置故障报警装置。

 2、灯的外壳必须是不燃材料或者采用氧指数大于等于 32 的阻燃材料。

 3、应急灯禁止使用铅酸电池。

 4、应急灯应具备一定的抗震性能。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第 3.1.2 节第 2 款: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第 7.2.2 条: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第 7.2.3 条: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第 7.2.2 条所列的第 1 或第 3 种方式。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 9.1.2 条: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基于上述三个标准,控制室属于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和确保操作继续进行的场所;同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因此有必要安装应急照明,其电源、连续供电时间、质量应遵循上述三个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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