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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县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11 12:5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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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县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全文完整)

 

 2022 年全县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全县药品监管总体工作安排,根据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2022 年全县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关键环节,统筹各类检查,原则上均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采取监检结合等手段,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检查力度,提高检查实效。强化督导检查,推动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着重提高风险问题发现能力和处置能力。

 (二)坚持严字当头。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检查后处置,综合运用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销售使用、移交查处、“熔断”机制等后处置措施,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坚持协作配合。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统筹发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和执法办案的作用。强化检查工作的调度和研究,及时研判解决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深度分析风险信息,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形成监管闭环,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将执法普法融入检查全过

 程,持续强化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检查重点 (一)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以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中药饮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冷链储运药品及疫情防控用药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等为重点区域,重点检查经营品种与经营范围一致性、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处方药销售、执业药师在岗服务和互联网销售药品情况等内容。

 (二)药品使用单位 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基本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冷链储运药品及疫情防控用药品、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为重点品种,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重点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要求储存药品、使用过期药品、回收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冷链设备设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良好,储运温度是否正常、定时监测是否落实,出入库台账记录是否完整、账物数量是否

 一致,批签发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有效,定期检查制度是否落实,入库出库是否按规定上传追溯信息,发生温度异常是否及时记录并报疫苗生产企业评估,报废疫苗是否按规定处置等。

 (四)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零售药店 对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零售药店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检查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销售药品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检查安排 药品市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其中常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GSP 符合性检查),其他检查包括专项检查、督导抽查、延伸检查等。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1.日常检查。对辖区内药店、药品使用单位(含三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同时,对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药店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 4 次;对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店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 2 次;对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 2 次;对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风险隐患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2.有因检查。根据各类风险信息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以飞行检查为主要检查形式的有因检查。涉及重大风险隐患

 的,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市局

 3.整改复查。配合做好市局检查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市局检查发现涉及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并组织现场复查。

 4.GSP 符合性检查。重点对上年度新开办以及近两年未开展系统性检查的药店进行药品 GSP 符合性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市场监管所负责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卫生室、诊所)日常监管。药械监管股、药械监管一中队、药械监管二中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药品经营企业、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药品生产监管股、特殊食品化妆品监管股、特殊食品化妆品监管中队按照分工负责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卫生室、诊所)的飞行检查。

 (二)强化风险研判,加大查处力度。密切联系许可审批、检验监测、稽查办案等工作,积极开展风险分析、风险会商,督促企业排查风险隐患。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三)坚持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置结果,强化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有力震慑。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违法违规问题,

 依法及时通报同级卫健部门。

 (四)规范检查工作,加强考核评价。各项检查要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记录应及时录入省药监局药品日常监管系统、疫苗追溯监管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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