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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全文)

时间:2022-07-09 12:4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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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全文)

 

 四川省攀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 川攀监减字第 309 号

 罪犯张贵林,男,1983 年 10 月 28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一监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川 0402 刑初 11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8405.6 元。被告人张贵林及同案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 2019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从事勤杂岗位劳动中,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及共同退赔均已履行。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2 月获考核表扬 2 个。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 93 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林在**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林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2 年 5 月 20 日

 附:罪犯张贵林减刑材料共 1 卷 1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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