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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时间:2022-07-06 08:2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供大家参考。

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巩固生态环境质量,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9﹞3 号)、《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9﹞3 号)精神 ,并参照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区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2.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

 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质量良好稳定,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每年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3.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拟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制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4.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利用综合指标依法依规推动落后生产工艺技术退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供给侧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5.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环境管理,维护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环境和健康监测、调查和风

 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推动重点污染源和主要行业污染治理,实行全面排查、滚动治理。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6.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城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建设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善城乡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平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7.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8.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开展生态修复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石漠化、贫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9.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10.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组织所属相关部门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加强企业排污行

 为监督检查,严格环境准入,推进环评许可、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许可“三合一”改革。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11.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3.推进“放管服”改革,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创新治理模式,完善推进第三方环保治理措施,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14.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环境部门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推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

 15.建立健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机构的议事协调功能,研究解决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16.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发生突出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调查处理。

 4.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落实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和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5.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生活污水垃圾处置,饮用水

 源地管理等纳入村规民约规定。

 二、区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区纪委区监委机关 1.负责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依法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2.开展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3.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开展谈话提醒、约谈提醒、约谈函询。

  (二)区委组织部 1.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领导职务。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3.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纳入党政领导教育培训内容。

 (三)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中心)

 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加强舆论引导。

 (四)区委办、区政府办

 1.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支持涉生态环境职能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3.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向区委、政府汇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追究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二、区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

 区发展改革局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编制全区生态建设规划、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2.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会同水务、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

 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节能、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生态环境保护筹融资渠道。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贯彻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负责牵头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牵头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3.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监督供电企业对因环境违法被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淘汰、关停决定的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5.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6.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

 (三)区教育科技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推动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绿色学校创建和志愿服

 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3.配合政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促进科技产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对相关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

 (四)区公安分局 1.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对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区民政局 1.依法加强对管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引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3.加快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六)区司法局 1.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民教

 育工作。

 2.指导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解工作。

 3.加大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

 (七)区财政局 1.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争取和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2.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3.加强环境保护税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会同监委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按管理权限配合做好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

 (九)区自然资源局 1.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2.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管辖行政区域

 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3.开展土地调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状况的调查、监测、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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