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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市物价局-审批(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05 13:2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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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市物价局-审批(精选文档)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物价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物价局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 17 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下放省级物价主管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4.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5. 在受理、审查、决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理由;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擅自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5 年第 32 号)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 1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

 《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三十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四十日。”第十六条:“只设定了收费项目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局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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