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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合规主体责任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时间:2023-06-16 1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于昕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民营企业合规问题一直是法律领域的前沿研究方向和实践问题,且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犯罪越来越多(1)2019年裁判案件6694件,近些年案件数量仍呈高发态势。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6902106c35785cbaaed5284208fb24fb&s21=%E9%9D%9E%E6%B3%95%E5%90%B8%E6%94%B6%E5%85%AC%E4%BC%97%E5%AD%98%E6%AC%BE%E7%BD%AA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24日。。从犯罪主体上看,中小民营企业居多,民营企业面临着远高于大型国有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学者指出,民营企业家的犯罪人数和次数均高于国有企业家[1]。而民营企业家无论作为犯罪主体还是犯罪对象,均会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司法机关也应将民营企业合规纳入日后的工作计划之中。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在企业与犯罪之间构筑法制防护屏障[2]。传统刑法追求负向激励,通过设置惩罚性条款威慑企业守法,以庭审对抗方式解决法律冲突。而这种方式本身较为被动,已经越来越不适合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对企业而言,预防比惩治更重要。严厉的刑罚如果对融资活动过度干预,势必会抑制市场活力、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应当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适当限缩刑法对企业商事活动的干预程度。企业合规能够促进企业自觉守法,通过有效的合规运行机制,减少企业犯罪概率,契合企业自我保护精神,与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相吻合,是企业自治、社会综合治理、国家法治三方共赢的必然选择,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大有裨益。

(一)培养合规意识

培养企业合规意识,是构建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高层管理者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积极倡导合规理念,把合规制度的精神真正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去。培养合规意识的关键在于注重风险防控,通过加强对企业员工,尤其是一些特殊部门的人员培训,诸如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要求其掌握岗位职能要求,致力于防范风险的同时保障自身刑事安全不受追究。

(二)契合企业定位

刑事合规制度应与公司的战略定位相适应,并凸显企业自身特征。以打车软件滴滴公司为例,在公司设立之时,应当对出租车租赁业务行业及其相关产业有关的法律规范熟悉了解;
在后期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要注重滴滴驾驶员的资质审核,保证其具备营运资格。同时,对于车辆本身的监管也要达到质量检测安全规定,运行手续也要完备;
对于最重要的安全运营责任,则应当完备应急客服保障,以避免由安全事故演变为刑事案件等。

(三)设置合规部

企业内部设置合规部,促进合规机制规范化、体系化。与法务部项目审查、风险补救的工作内容不同,合规部的作用在于防范规避风险,将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纳入到工作范围之内,提前控制企业的刑事风险成本。另外,合规部通过体系化制度管理,与其他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在合作交流的同时,发现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隐性风险,从而提出针对性建议,完成风险防控。

(四)组织合规行业认证

企业内部增设合规管理认证机制,提高公司的公信力,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组织认证。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上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另一方面有助于市场竞争环境内部经济安全的形成。同时,还可以对一些优秀的合规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从而调动企业合规经营的积极性,实现市场合规管理的良性循环。

(一)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

法律是一种社会调控手段,营商环境的建设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有学者指出[3],我国现阶段对于企业借贷融资乃至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中难觅关于规制企业借贷行为的系统性规定,企业借贷由谁监管,缺少监督依据和监督主体;
由于企业借贷市场准入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对于借贷融资双方的资质审查不严,缺乏风险预警机制,导致非法集资问题频发;
对借贷融资企业资金用途、去向监测不到位,缺乏事后补救机制,扰乱了金融秩序的同时也降低了大众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可信度。

(二)司法机关的诉源治理不足

民营企业每年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被骗案件,他们有的被捏造的项目诈骗几十万,有的为了所谓的“担保”而负债累累。这些频发的诈骗案件,对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了严重侵蚀。与此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关于诉源问题方面治理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将大量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民营企业刑事预防机制和合规机制仍需完善[4]。以常见的企业诈骗案件为例,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伪造文书作为骗取当事人或者单位信任的常见诈骗方式,在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却很少能够及时查处这些伪造文书的源头,导致这些不法行为能持续地为新的犯罪提供帮助(2)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人严某某和王某某分别任职江苏F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的估价师和总经理,以虚假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 576万余元。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8/t20220810_570413.shtml#1,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25日。。

综上,案件侦办过程中,突破既有办案模式窠臼,针对诉源治理问题同步推进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强化司法机关职能,根据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法律文书,对诉源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才能堵塞违法犯罪漏洞,确保法治化营商环境成果。

(三)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缺失

一是多数检察机关未形成“三检合一”一体化的金融犯罪办案机制,刑民交叉的金融犯罪需要内部协调办案,导致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大打折扣[5]。二是没有构建立体化的民营企业金融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救济和事后复盘的服务协作机制。三是外部协作机制不畅通,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沟通不足,形成信息壁垒,识别民营企业金融风险敏锐度和警惕性不高,难以主动介入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3)张军: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引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4926253688580704&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27日。。

(一)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生产销售、走私、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罪名均以行政违规为前提。想要降低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首先要从行政领域下手,杜绝行政转入刑事领域的可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企业合规进行审查,一方面可以作为行政和解、宽大处理的基础;
另一方面,设置企业整改考察期,满足要求的企业不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达到保护生产经营的目的。

(二)暂缓起诉或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可以依据合规要求,对其做出暂缓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山东省青岛市法院于2019年开庭审理了一件价值1.66亿余元的走私冻虾案件。同年11月对两家企业及五名工作人员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而10月却对同案的一企业及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4)涉案青岛一家物流公司虽然违法但涉及的货物数量不多,而且在案件发生后,迅速进行了内部整顿,完善了财产管理制度和顾客信息录入制度,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前,我国亟待建立全面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也有待完善合规不起诉程序。

(三)无罪辩护事由

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员,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企业责任。但在实践中,责任的履行或者履行的充分程度往往很难得到验证,而企业的合规机制却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构建刑事合规机制,有利于案件辩护过程中明确主体的职责落实,从而降低企业及企业家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四)量刑从宽

在量刑时,应当把刑事合规表现纳入考量因素。合规制度的意义在于,发挥类似法定正当化乃至阻却违法的功能,起到类似免责、减刑或是免除诉讼的作用[6]。作为一种防范机制,刑事合规制度并不能完全保护企业抵御来自内外的各种侵害,但一家拥有成熟合规制度的公司,可以降低刑事违法风险,从而在刑法适用上得到从轻处理。将企业合规内容纳入刑事责任审查范围,是民营企业治理的更高层次。

(一)建立风险评估模式,设立刑事合规预防机制

在企业融资问题上,常出现违法行为。基于此,应进行事前预防,做好风险评估,尤其在市场准入时,需要对融资双方进行综合考察。就资金出借企业而言,可以从其有无借贷资质、借贷次数、借贷金额等角度进行全面审核,以此认定出借企业是否涉嫌职业放贷。就借款企业而言,从借款企业的资产总额、社会信誉、经济偿还能力、借款用途、应对风险的能力、借贷后的还款责任承担等角度综合考察。针对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财务审批制度,清晰界定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避免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同时,建议企业制定法律风险提示自查表,针对多频高发金融风险,合理配置权责统一的工作架构,避免类似案件发生。

民营企业应当基于自身性质,结合刑事风险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设立预防机制[7],及时发现企业及其关键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犯罪。中小企业融资难,对资金的利用率较高,则重点关注企业在投融资方面的刑事风险,在与其他企业发生借贷、供货、代理等法律关系时,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避免因对方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转化为企业的合规风险。预防机制可以由法律专业人士、专门的管理人才和专门的财会人员组成,在前期进行民事和刑事风险的预估和判断,重视融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控与审查,守好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第一道闸门。

检察机关作为合规的主导机关,要立足监督职能做好预警工作。一是制定“防控工作规程”,规范检察机关防控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二是在履职过程中,针对企业苗头及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告知书,指出融资风险和管理漏洞,提出合法合规的建议。三是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漏洞,防止犯罪再次发生。

(二)制定企业合规计划,深化试点合规机制

企业合规是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广义上讲,企业制定的合规计划应包含商业理论以及以刑事责任为核心的涵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全面的规章制度。合规计划的重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规避企业合规方面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法风险。针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体系性“范式合规”(5)所谓“范式合规”是相对于“简式合规”而言的,两个概念是在检察机关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中探索、总结出来的新提法,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合规适用的主体不同。简式合规适用于中小微企业,其日常业务流程以及经营决策程序相对简单,企业主直接决策,甚至犯罪活动都是亲自指挥;
而范式合规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大、运行复杂的大企业、大公司,合规重点是预防企业员工犯罪,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制度。涉及犯罪的企业要提交合规计划,内容以企业涉嫌犯罪的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为主,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同时,对于设立合规计划的企业给予奖励激励。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主要表现为合规不起诉、轻**的处理,并建立了相关的的容错机制[8]。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轻**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合规主导责任,主动审查涉案企业是否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做好合规准备;
在具体适用上又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相结合,秉承为了企业发展,挽救企业的初衷,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的量刑建议。

容错纠错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实事求是,明确界限;
第二,维护公平,鼓励发展;
第三,严守底线,依法合规。树立底线思维,对于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解决,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降低风险、减轻危害。确保容错改错有底线,拒绝宽容变纵容。在现有的容错机制下,具体完善建议有:一是促进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开展的检察听证制度,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二是将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相结合。在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回访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仍存在管理漏洞、风险防控不健全、缺少汇报机制等问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完善工作规章制度,避免民营企业合规流于形式。

(三)创设案源发现机制,遏制风险隐患

司法机关的企业合规管理意见必然与案件办理紧密相关,因此构建一套完整的案件梳理机制十分关键。准确地发现问题才能够为下一步解决问题提供正确的思路,要努力避免办理案件和社会治理“两张皮”的情况[9]。可以考虑利用现有的政法大数据平台为依托,增加相关的技术模块,重点查找数据平台中涉及民营企业的相关案件,利用“大数据”思维进行分类归纳,将本辖区常见的危害民营企业的案件类型、危害手段进行总结梳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同时为辖区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此外,建议与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签订“金融风险防控合作协议”,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开展线索研判,及时有效掌握区域金融风险,尽早预防涉众类型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完善相关衔接机制,推进诉源治理

检察机关要立足办案实情,自觉做好预警、预判,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司法机关就案办案的根本性原因是缺少相应的转化机制,仅依靠个别办案人员的积极作为、机关的专项行动,很难应对涉民企刑事案件高发的局面。推进诉源治理,需要进一步强化办案成果转化,构建一套行之有效且完整的转化机制。可以考虑由政法委牵头组建专门的案件分析研判部门,针对该地区多发的涉及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案件进行统一归纳总结,提出对策建议和治理方案,避免之前公安、检察、法院“九龙治水”各管一段,司法建议没少发,但是内容重复,效果不理想的窘境。同时,政法委作为党的重要领导机关,更容易调动各部门配合协调,推进政策实施落地。公检法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类刑事案件形成定期上报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由政法委牵头统一协调。涉及营商环境的意见,形成公、检、法合力统一出口,期待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五)设立理论研讨机制,实施专项保护活动

对于民营企业合规,较为困难的工作是如何将正在侦办中的司法案件转化为帮扶企业的具体政策。因此,搭建多元综合研判平台十分必要。在源头上,联合公安、法院的力量,通过会签文件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等方法,对金融案件办理中常见的取证要点、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达成规范共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借用外脑发挥专家优势,以政法委作为牵头机关,结合其下属法学会的理论研究优势,召开联席会议,将办案中发现的疑难、棘手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判,制定出更贴近于实际的法律法规。另外,对于企业提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研判、反馈,改变企业遇到法律问题解决无门的现状[10]。

可以说,企业合规是一项集前端治理与末端处理于一体的检察职能创新,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将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精准监督”理念移植到企业合规建设中,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营企业案件,实施“专案专办、一企一策”的精准保护。从案件办理、追赃挽损到企业合规建设、堵塞法律漏洞,设置专门的“盯案人”,压实工作责任,保证案件办理的成果能够真正惠及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合规主体责任,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推进企业合规建设,既是其监督职能的体现,也是帮助涉案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表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法治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推动了企业自治和企业合规建设。构建民营企业管理与制度合规平台,从前端治理入手,有效防范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有利于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增强检察机关诉源治理能力和完善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是实现企业自治、社会综治、国家法治多方共赢的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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