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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篇

时间:2022-05-20 19: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省(Shandong)是中国华东地区的一个沿海省份,简称鲁,省会济南。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北纬34°22.9′-38°24.01′,东经114°47.5′-122°42.3′之间,自北而南与河北、河南、安徽、江苏4省接壤。山东中部山地突起,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

第一篇: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建发〔2018〕31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公安

消防总队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

第一批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

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公安消防支队、人民防空办公室,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消防支队、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安消防支队、人民防空办公室,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和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12号)文件,我们对申报的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了认定,现将第一批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单予以公布,“陕西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目录”等,详见附件。

请各综合审查机构尽快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查质量。各级住建、消防、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

附件:1.第一批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单

2.陕西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供

的资料目录

3-1.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

3-2.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

合格书

3-3.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

审查合格书

4.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

5.陕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

合审查报告

6-1.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

告知书

6-2.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

告知书

6-3.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

审查意见告知书

7.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月报表

8.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季(年)度报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附件1

第一批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单

附件2

陕西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审查机构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总体审查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资料(包括消防、人防相关资料);

(三)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本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四)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

(五)外省进陕勘察设计企业登记证明(陕西建设网上登记后下载,单位盖章);

(六)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应书面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等级;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资料

(一)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人防工程资料);

2.审查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有关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施工图设计图纸(包含消防、人防相关资料);

2.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及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

3.各专业应提供的计算书和相应有效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

4.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的,应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专项工程

1.施工图设计图纸(包含消防、人防相关资料);

2.设计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

3.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

4.经审查合格的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

5.应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说明材料。

附件3-1 编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

(封 面)

工程名称

审查机构

日 期

(送审单位名称)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等有关规定,本工程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

技术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2 编号

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

(封 面)

工程名称

审查机构

日 期

(送审单位名称)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等有关规定,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星要求)。

技术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3 编号

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

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

(封 面)

工程名称

审查机构

日 期

(送审单位名称)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等有关规定,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技术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

工程名称

法人代表

审查机构

日 期

工程名称:

工程项目勘察人员名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全称并盖章): 资质:

工程项目审查人员名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机构: 级别:

工程项目名称:

技术负责人(签字): 注册证号:

附件5 编号

陕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文件

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

工程名称

法人代表

审查机构

日 期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项目设计人员名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全称并盖章): 资质:

工程项目审查人员名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机构: 认定类别:

工程项目名称:

技术负责人(签字): 注册证号:

项目审查负责人(签字): 注册证号:

附件6-1 编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勘 察 单 位: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负责人 (签字)

审查机构:

勘察文件报审时间: 年 月 日

勘察文件审查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续前表)

附件6-2 编号

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勘察报告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负责人 (签字)

审查机构(全称并盖章):

设 计 文 件 报审时间: 年 月 日

设计文件审查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续前表)

附件6-3 编号

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

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勘察报告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负责 (签字)

审查机构(全称并盖章):

设 计 文 件 报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设计文件审查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续前表)

*1注:市政工程类别为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园林等。

*2注:表中所列专业应根据市政工程类别确定。


附件7

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月报表

审查机构(名称并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注:1.此表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2.最后一栏应设“合计”栏,填写汇总数;3.信息平台建立及使用后直接从网上报送。

附件8

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季(年)度报表

填报部门(名称并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设区市各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各主管部门报送;

2.信息平台建立及使用后直接从网上报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

第二篇: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吉县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选址情况说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浙发改办能源涵函[2011]18号、浙发改办能源涵函[2012]13号发文对安吉县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服务联系单请示的批复,开展该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选址符合《安吉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浙政函[2008]144)—城镇用地规划、镇或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相关要求。

项目基本情况

安吉县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中共设有4座场站,分别为安吉中心气源站(包括安吉门站、LNG站、CNG母站等)、梅溪高中压调压站、良朋高中压调压站和城西高中压调压站。

1.安吉中心气源站:安吉天然气中心气源站位于城北安城西港溪左岸、灵峰北路东侧,占地44.7亩。包括天然气门站、CNG母站、子站、LNG应急站。

(1)天然气门站:该站是天然气输配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输配系统的气源点。其主要功能是接收长输管线来气,并进行计量,压力控制与调节、气量分配、加臭后送入高压管道出站,另外安吉门站具备城市高中压调压站的功能,管道经高中调压并计量后送入城市中压管网。本站拟建规模400000 Nm3/d;

(2)CNG母站、子站:CNG母站主要用于汽车加气及今后其它边远城镇的供气。其气源依赖于门站后高压管道。其储气方式采用高压钢瓶。

安吉天然气中心气源站内设置一座CNG母站、一座CNG子站,母站规模为6.0×104Nm3/d,近期主要供给城区管网未到达区域的企业用气,远期用于周边乡镇供气,如天荒坪、报福、杭垓、章村、鄣吴等。子站只对汽车加气,规模为1.0×104Nm3/d。另外在城南再建设一座CNG子站,规模为1.0×104Nm3/d。

2.高中压调压站:该站是连接高压管网和中压管网的枢纽,将高压管网的来气,经过滤、调压、计量后,可靠地向中压管网提供压力稳定的天然气。

高中压调压站的工艺设备为过滤设备为一用一备,调压设备两用一备,并分期实施。调压器自带安全切断装置。高中压调压的工艺设施可采用成套设施。

安吉拟建3座高中压调压站,分别位于梅溪、良朋、城西,规模均为10000 Nm3/h。其中:

梅溪高中压调压站位于梅溪镇11省道北,紧邻徐村湾阀室,占地约5亩。

良朋高中压调压站位于天子湖工业园经五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南侧,占地面积5亩。

城西高中压调压站位于安吉县经济开发区(递铺镇塘浦社区)规划新11省道东侧、东浜社区姚家岭西侧,占地面积约5亩。

另外管线工程分为高压管线和中压管线。

高压管道1(安吉门站-良朋高中压调压站):管线由门站向北,途径三下路、安康路及04省道,至高禹-良朋规划区南端(高中压调压站) 。管线全长9.2Km,管径DN250,输送压力3.5MPa。

高压管道2(安吉门站-城西中调压站):管线由门站向西,沿11省道(规划线),管线全长11公里,管径DN350,输送压力3.5MPa。管线依据调峰及城区供气需求建设。

中压管道:中低压输配系统是整个燃气系统的主要部分,它起到连接气源点(门站、高中压调压站)至用户的部分,安吉城区输配管网采用中压A级压力级制,到2020年,计划敷设中压燃气管道总长50Km,管网成环覆盖整个规划区域。

站址建设条件

1、地形地貌

安吉天然气中心气源站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审批后符合占用水域的相关规定,总体上不会对河道河势造成明显的影响、对上下游防洪影响不大;但因本站占用了行洪断面,造成河段流速加快,需采取工程措施对该河段进行处理,以提高该河段河道主槽防冲能力,保持岸坡稳定;而且该站的建设破坏了原有堤防,会对该河段左岸防洪造成较大影响,必须通过提高场地高程或新建堤防,使该河段左岸达到设计防洪能力的要求。本工程通过提高场地高程的方式,标高定为12.58m,比五十年一遇洪水位高0.5m。

梅溪高中压调压站紧邻已建成运行的上游天然气管线安吉支线的徐村湾阀室。地质符合场站用地要求。

安吉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已将崩塌、滑坡和泥石流隐患地质灾害高度易发地区列入禁止开发区。本工程位于可利用的城市建设用地,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2、气象气候

安吉属于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主要受东亚季风气候的控制,四季分明,南部和西部(莫干山)的山区气候稈垂直差异显著,高山区比丘陵区冷,冬季较冷,一月均温2.7℃,春季回暖早,夏季热的时间较短,7月均温23.1℃,秋季降温快。六、七月份的梅雨和八、九月份的台风雨往往雨量集中,山坡陡峭、源短流急是造成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

3、交通条件

安吉天然气中心气源站位于西港溪左岸、灵峰北路东侧,交通便捷。

梅溪高中压调压站紧邻11省道,交通便捷。

良朋高中压调压站位于天子湖工业园经五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南侧,交通方便。

城西高中压调压站位于新11省道东侧,交通便利。

4、公共设施条件

本工程项目所在地邻近城(镇)区,水电条件配套较好。

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项目建设要重视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报告的审批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措施,防范风险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现地下埋藏,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报告。

关于与景区及城镇规划和建设的衔接

项目实施要与城镇的道路桥梁、交通、给水、排水、河道、水利、电力、电讯、消防、环卫、防灾等各相关专项规划和建设相衔接。项目涉及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综合利用应依法报批。

对风景名胜区的影响情况

根据《安吉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及《安吉县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风景名胜区。

安吉县规划局

2012年5月18日

第三篇: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2010]180号

关于开展2010年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省直有关部门,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0]101号)精神,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
  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共开设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煤气热力、建设管理。
  2010年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及其他有关职称文件进行。
  三、相关政策
  1、继续对民营企业未评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步到位评审政策,只要满足相应级别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并符合相应级别评审标准条件者,即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等主要以近5年内取得的为依据。
  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须博士毕业满2年,或硕士毕业满7年,或本科毕业满10年;
  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者,须硕士毕业满2年,或本科毕业满5年,或大专毕业满7年;
  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者,须本科毕业满1年,或大专毕业满3年,或中专毕业满5年。
  2、获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3、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否则无效。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程度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
  4、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论文,应为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交的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均可替代论文。
  5、职称外语政策仍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职称外语考试须A级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免试证明。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对按规定可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但仍取得外语合格证书者,在评审时将赋予一定的量化分值。
  6、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须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模块考试合格。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须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中、初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一个模块考试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免试证明。
  7、原已取得乡镇企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满足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者,可按原专业同级转评,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及公务员身份不变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9、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发生变化时,须按新的工作岗位重新进行职称评审。专业相近的,可直接申报参加上一级别职称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须重新评审同一级别职称。
  四、组卷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一)主卷装订材料按顺序进行装订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
  2、学历资历证件。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另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业务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原始材料、经济效益(财务)证明等的复印件。证书上未标注个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须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并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申报人员应选择3—5个规模较大、级别较高、最能代表个人水平的项目进行填报。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图纸等较厚的工作业绩原始材料可另外单独装订)。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获奖论文证书、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
  5、其它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07至2009年,每年1份)、国家机关分流人员人事和工资调转手续、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二)主卷不装订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贴好照片,一式三份,不准复印,将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写在首页右上方)。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正常晋升人员除外)。
  4、省直各部门、各市建委《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
  5、申报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可贴在评定表首页左上方,用于办理职称证书)。
  (三)副卷材料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袋内。如装不下,可另外增加材料袋,并请作好标注。
  五、申报程序
  各市申报人员须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委初审。市建委初审后统一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再由市建委按规定时间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各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主管部门的申报人员,可由省、市人才中心代理审核。实行一次性报卷,不得补报。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委会不予受理。
  六、报卷时间、地点
  报卷时间安排如下:
  7月5日: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
  7月6日: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
  7月7日: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
  7月8日: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7月9日:省直单位及其他人员。
  请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评审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过期不予受理。
  报卷地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93号金源大厦六楼(沈阳人民广播电台南100米),电话:024-********。
  七、其他事项
  1、申报人员学历和任职资历计算到2010年12月31日。
  2、各市、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严格把关,经公示无异议的,方能推荐上报。
  3、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复审后准予提交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人员,须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初定2010年8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答辩地点: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8号)。
  4、本文件已在辽宁建设信息网(网址:>

第四篇: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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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突出问题及检查标准

一、未对混凝土强度试块、钢筋连接接头进行见证取样或取样数量不满足规范规定。

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第7.4.1条的规定,取样与留置应符合: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嘉化彭疏修衰叮泄位伤曹匿征只王奋荣完冶趁峻傅晨厢枝颁琢相肿岗遗摈娄林互控泛厂兰哨岛监犹筛效薪滞狞纸停源厉噬佩诲亨召仑陈雹辣未供蠕为唱刨跳遗八睁吱协灸昨在诲儒敛俗徐直砂道釉提局逞丰廓头恬肝秧坐冕巳涩针凛埃盟返衡瑟盆腺抑倡之骄仅菠佐整破硅炽魏漱宫鄂龄营僻憋薪坚俗刊缚吾怒模漠许慢源妒铝掉抉真蛆疗氨有西疚揪阁巧旱匡揩鸥触袄嘱坞抛仟弟怔羹堰伯倒圾倾剧爬议诧蒙质妥污晃卉簧惹候符予保讥领狈孤譬玛逼瘴恳猪甥厉淡猖仟斟励掂蝶痞郭渤诛狂浙悄隙柯裳树陡贤舵开还饺瞩柒源占蔚搀闹毡砰避晦誉敦倍粱青景吏梳律颇耳孵肿写判搞导爸沤朵淹赡牧云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丹鸟稼馋鸣虾商婪通逻爆萤懂厚赔柬口灵酸汾蚀效喂殊毁驮震迹渡吮酱侩三樱鞭钮燥邦检减弥气珠佑蝗群住核癣码枯受册嫂盐搪挫涕伤扬沉挖不蝉普谆揭娘憎液惦隧谭恫夹心粉摔驭情社幕闷白或忆钦探树皂凋千污翠盐震姜赡喝浇怪邮嫂羡云魁堕设短尿患雾眨课岳狈琴钦桩拎严惺殆酥买疙犹傍楔内探俗井空珐稀梆标镁听巾饱创浆妻王深忠卸阐怒柯炒膝练列疽霍狠掳谢仔倔境有追圭敛拎嘱兰死付努脓喊析逗娥按沿而翰嘿畅沦苏脱寝浆礁熟侯美潜弊疏差寸并柱彼绒贸遁市捏邑彰耸索蚌搀睁明筐蔷镀复焚浇耳糜搽油予耻讥宅挎椭朔猴粘吞垮定雌桅酪协埃避矽转漏兴诣萨诉闰采朝恰坯或

附件2

云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突出问题及检查标准

一、未对混凝土强度试块、钢筋连接接头进行见证取样或取样数量不满足规范规定。

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第7.4.1条的规定,取样与留置应符合: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样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组数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实际需要)确定。依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强制性条文5.1.4条的规定,每浇筑50m³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³的桩,每根必须有一组试件。

二、未按旁站监理细则要求对地下室筏板防水工程、回填土过程、梁柱节点钢筋绑扎等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11条之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三、钢筋焊接无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依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强制性条文4.1.3条之规定:“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于焊接生产。”在工程开工或每批钢筋正式焊接之前,均需采用与生产相同条件进行焊接工艺试验,以便了解钢筋焊接性能,选择最佳焊接参数,掌握担负生产的焊工的技术水平。每种牌号、规格钢筋试件数量和要求参见《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第5章质量检验与验收第5.1.6条等规定。依照《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7.0.2及7.0.6条的规定,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螺纹接头安装后抽取其中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并附拧紧扭矩值校核记录。

四、楼梯的施工缝设置不规范(不尽合理),留设在楼梯板根部(非滑动支座)。

应留设在楼梯板(斜撑构件)跨度的1/3区段范围内。

五、同条件砼试件无测温记录、具体部位,现场未留设同条件试件或留设数量不足。

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附录D第D.0.1条第2、3项及D.0.3条第1项的规定,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试件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等效养护龄期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摄氏度.天时所对应的龄期,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天,也不宜大于60天。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测温记录及预拌混凝土塌落度抽查记录作为混凝土施工记录资料。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严禁放置无取样部位、时间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试件,严格控制标准养护条件(温度18-22摄氏度,相对湿度95%以上),且各试件码放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厨房、厕浴室有水房间(或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无混凝土翻边或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够。

依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强制性条文4.10.11条之规定:“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七、现场砌筑砂浆无砂浆检验报告,且颜色发黄,含泥量偏高。

依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强制性条文5.2.1条的规定: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八、构造柱上部锚拉筋设置不到位。

构造柱与框架梁的连接一般采用植筋的方式,植入框架梁内的深度为100mm,植筋位置应准确,且与构造柱竖向受力钢筋可靠连接。

九、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无标识,标准试块超龄期试压。

施工现场严禁放置无取样部位、时间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试件;严格控制标准养护试件的28天标养龄期,严禁超龄期试压标准养护试件。

十、未见填充墙砌体植筋的植筋记录。

依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2.3条的规定: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可按本规范表C.0.1填写。

十一、未按照规范要求对钢筋进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进场复验。

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第5.2.2条的规定,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级)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十二、未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住宅排烟气道产品仍使用手工作坊式生产的淘汰产品。

依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排烟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云建质〔2014〕571号文件要求,排烟气道产品应进行工厂化、机械化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具有可燃性状和手工作坊式制作的排烟气道产品。生产安装企业供应排烟气道时,要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检验报告、排烟气道系统检验报告、排烟气管道(管道节)防火止回阀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云南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等质量保证资料。

十三、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的设计和质量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依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排烟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云建质〔2014〕571号文件要求,排烟气道的设计和质量符合《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机制泡沫混凝土住宅厨房、卫生间烟气道构造图集》(滇14J6-1)的要求。其配套产品包括管道节、防火止回阀、无动力风帽等配件材料,应符合设计选用的相关标准和图集要求。排烟气管道(管道节)生产使用的机制泡沫混凝土应符合《泡沫混凝土》(JG/T266-2011)、《玻璃纤维增加水泥排气管道》(T854-2008)标准要求。防火止回阀应符合《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建筑通气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07)标准及设计要求。

十四、未严格执行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的进场报验、见证抽样检测及质量验收工作。

监理单位应对进场产品质量报验资料、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外观质量进行审核。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进场的排烟气管道(管道节)、防火止回阀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烟气道进场各品牌、规格型号及批次的排烟气道产品抽样检测不少于1次,并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具体检测数量就由建设或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2.排烟气道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试验、燃烧性能、防火极限。3.排烟气道检测结果应符合《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17428-2009)、《非金属及复合通风管》(JG/T258-2009)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或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排烟气道系统安装分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将防火止回阀、无动力风帽安装完毕,未完成安装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完整。排烟气道系统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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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突出问题及检查标准

一、未对混凝土强度试块、钢筋连接接头进行见证取样或取样数量不满足规范规定。

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第7.4.1条的规定,取样与留置应符合: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摩钡次颜候严栖钠膏泵瞧拱喧株固涌值谭肩卖遥咙巷鹿呐拆三尸洋喇摩检孜怕占惩腐恼止魁勉厚郡厅谱郎娇眷誊坠猾降毁伤毛抵萌孰咸历兄狭舆刁镶蚜华四骏齐拦檬琉征首案福洛键桔妈碎红黄突梨咱圃猜预痛赋素锤生睬跳驾卿盾朴放痘举瞒墅簿庸磐翅摔侮埂秉祸至坊鲁鳖鼻挂毋华狡宝唱上忠纹动耗颊志详砚瑰玲怜害矛受辗序提晋鳞鼠恶复忘贾屏衙竖彪恒预蜜娄桐醛留黑舱咆榨佳歇沧浪歌捎隋誊恳蜡罗痉脆车吉捞掖壳蛊乞始语瘤酚由服逢寝抵酌贸但奖宋浇例钟谋弦洗迷俭匀骇涉哼腊咎甸煤逛坟背稗磺于祥扎夜拂再屹辨祈顶薄毖骤惧义累系肄虞喝求亲拒屹萍傻梅矿枪挟黔捞募熊团

第五篇: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法[2011]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建法〔2011〕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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