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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集合5篇

时间:2022-05-18 09:00:03 来源:网友投稿

辽宁省,简称“辽”,取辽河流域永远安宁之意而得其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沈阳。辽宁省位于东北地区南部,介于北纬38°43'至43°26',东经118°53'至125°46&am,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5篇

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篇1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孝感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孝价房服[2008]89号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孝感市城区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孝感市城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孝感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孝感城区物业管理现状,参照省内同类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进行物业服务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孝感市城区普通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孝感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孝感市城区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普通多层住宅:一级0.45元/ m2·月,二级0.35元/m2·月,三级0.25元/m2·月;配有电梯的普通高层住宅:一级0.90元/m2·月,二级0.80元/m2·月,三级0.70元/m2·月;以上为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硬件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并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在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拟定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方案,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核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到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执行。对不具备小区等级收费条件的零星住宅区,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住户在等级(三级)收费水平以下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办理收费手续。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服务小区的基本设施条件、规模、服务功能及对业主提供的实际服务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等因素提出申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依照《孝感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详见附件),经实地考核和广泛征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还将结合服务价格收费年度审验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项目、内容、质量标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价区的确定,不实行终身制,因管理水平和服务项目内容质量等发生变化的,经考核验收可相应提高或降低服务收费等级价区。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明确公示。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业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自房屋交付之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六、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合同中已承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在承诺期限内,承诺标准低于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按承诺标准执行,承诺标准高于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则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后的新建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后方可执行。
七、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期限问题,物业服务费可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商议收取期限,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如采取按年收取方式不得在年初一次性收取。
八、未进行用水、用电户表工程改造的物业小区,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应扣除物业公司办公用电、用水,公共照明用电、公共用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用电等小区公共用电用水),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在用户间据实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标准,不允许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分摊。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二次供水设施、路灯等)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已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之内,不得再另行向业主收取或分摊。环卫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十、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服务费;但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15分钟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十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其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试行一年后,根据市场情况 再行调整。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的规定执行。
附:孝感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孝感市物价局                    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孝感市物价局、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孝价房服{2006}36号文件的规定: 、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是指房屋维修基金(个人应交部分)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由买房人承担的费用。 、水、电、气、有线电视、对讲系统、安全系统、防盗系统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重复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篇2

跆拳道收费标准

学费:

附:缴纳学费按照学员自愿原则,教练不得运用不合理方式进行收费。

请发改委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篇3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1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
  为规范我省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司法鉴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现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部分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实施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鉴定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辽宁省司法鉴定法医类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并在对应的收费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上述鉴定费收费标准中不包括下列收费:
  1、因鉴定需要所发生的翻译费、差旅费;
  2、超出鉴定机构按规定配置设备的检查、检测业务范围,需另外进行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3、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发生的相关费用;
  4、鉴定服务内容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费用的收费数额、收费方式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前,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权利义务,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服务。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业务过程中,需聘请外单位专家或有关人员协助鉴定的,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五、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因其他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委托双方根据鉴定工作的开展进程,协商退还预收费用数额。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用。

  七、各级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在业务接待处所或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司法及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临时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执行期间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下发具体收费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司法鉴定法医类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

辽宁省司法鉴定法医类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类别及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尸体解剖      元/具  1000-1500 轻度腐败尸体收费标准高限可上浮20%;高度腐败尸体收费标准高限可上浮50%。  

2、尸表检验      元/具  200-500  

3、死亡原因      元/具  500-800  

4、致伤(死)物认定  元/具  300-500  

5、组织切片检验    元/具  1500-2000  

6、特染切片检验    元/具  300-500  

7、尸体解剖照相    元/具  150-2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1、人体损伤程度    元/例  300-600  

2、伤残程度      元/例  400-800 

 3、损伤与疾病关系   元/例  400-800  

4、劳动能力      元/例  400-800  

5、性功能       元/例  600-800  

6、医疗纠纷      元/例  2200-3200  

7、致伤物及致伤方式  元/例  400-800  

8、医疗费用等相关鉴定 元/例  500-1000  

9、人体损伤照相    元/人  50-80  

10、保外就医     元/人  500-8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1、亲子鉴定      元/例  3500-4500 DNA基因分型16位点STR自动检测法。隔代、同胞、旁亲亲权鉴定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2、性别鉴定      元/例  800-1200  

3、种属鉴定      元/例  600-1000  

4、个体识别      元/例  1000-2000 

四、法医毒物化学检验  

1、定性分析      元/样本 400-800  

2、定量分析      元/样本 500-1000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  元/例  1000-2000 

六、文书鉴定  

1、笔迹        元/件  500-1000  

2、印章、印文     元/件  500-1000  

3、文书形成时间    元/件  1000-2000  

4、污损、毁损文书   元/件  800-1500  

5、人像        元/件  500-1000  

七、痕迹鉴定  

1、指纹        元/人  300-500   包括1人多枚 

 2、足迹        元/人  500-800   包括1人多枚  

3、工具        元/件  300-500  

4、枪弹        元/枚  300-500  

5、车辆        元/件  500-1000  

6、其它痕迹      元/件  300-500  

7、痕迹显现处理    元/项  300-500  

八、微量物证鉴定   元/项  500-1000  

九、声像资料鉴定  

1、录音制品      元/例  500-1000  

2、录像制品      元/例  500-1000  

3、磁盘、光盘     元/例  500-1000  

4、图片        元/例  500-800 

 5、声纹鉴定      元/例  500-1500

发布部门: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3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3日 (地方法规)

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篇4

陕西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层每月最高1.5元/m2

日前我省出台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高层住宅物业费

    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

    按住宅标准50%收

    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

    物业费收70%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公共设施维修费

    不得计入物业支出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0.45 0.40 0.35 0.30

    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1.50 1.20 0.90 0.70

    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5.00 4.00 3.00 2.00

    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超3元/m2

    本报讯(记者徐欣然)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业主委托物业清运装修垃圾,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装修押金根据房子面积决定,最高为3000元。自9月5日起执行。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并负担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3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如果您遇到乱收费的情况,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

    物业拒绝代收费

    水电气不得停止服务

    本报讯 (记者徐欣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也不得停止相关服务。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自7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篇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辽价函[2016]03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16]036号)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省招考办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14]426号)收悉。根据我省招生考试成本和费用支出情况,并参考省外招生考试费标准,经研究,适当下调全国公共英语等级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仍按辽价函[2015]2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招生报名考试费以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继续执行原标准。具体招生考试费标准详见附表。

请执收单位按现行管理权限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16年3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以上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批。

附表:辽宁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2日

附表:

辽宁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

1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1)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费

120元/生

(2)高职专升本文化课考试费

120元/生

(3)中职升高职文化课考试费

120元/生

(4)小教师资文化课考试费

120元/生

(5)政法干警招录教育考试报名考试费(专科、本科和本科二学位)

60元/生

2

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1)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150元/生

(2)政法干警招录教育考试报名考试费(硕士研究生)

150元/生

3

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

30元/生

4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

25元/生

5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

(1)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初试、复试)

180元/生

(2)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初试)

80元/生

(3)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复试)

100元/生

成人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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