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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整)

时间:2023-04-07 17:35:05 来源:网友投稿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9?【字号】黑市政办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6.09?

  【字

  号】黑市政办字[200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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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08.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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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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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九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善我市城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构建和谐黑河、小康黑河,建设北疆名城,市政府决定集中力量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十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五次会议和市人大四届二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黑河及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工作目标

  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5.36万户、16.08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四、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补一点、政策扶一点、市场开发让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一)各地都要在2008年新增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明年以后纳入财政预算。

  (二)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市城区争取到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按与省签订的合同,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建立贷款偿还风险准备金,由市及各地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并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基数。

  (三)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各地都要出台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四)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省发改委、建设厅申报,争取国家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各级政府可从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安排廉租房建设。

  (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六、优惠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

  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内的项目,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地政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

  (三)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39m2)。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0%以上;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用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黑河市城市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张宪军为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纪检委书记陈亚平、市人大副主任孟庆斌、市政府副市长XXX全、市政协副**曹文兴为副组长,市人大城乡委、市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农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环保局、发改委、房产局、水务局、人民银行、信访办、公安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地税局、地震局、统计局、物价局、电业局、人防办、扶贫办、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督查室等省、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局长袁玉祥和市房产局局长张连余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建设的推进工作。工作人员由市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房产局、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市政府管理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有关工作,负责改造工程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工作。

  市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检查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改造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市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务、公安、人防、消防、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的立项、规划、计划、投融资、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等;党政一把手全权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

  责任状,并纳入对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市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组织实施

  (一)快速审批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

  各城市政府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情况,一户一档,汇编成册。

  (三)编制计划

  各地依据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五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准确测算,及时编制下达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于5月下旬报市推进办备案,市推进办于6月底报省推进办。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四)依法组织拆迁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法规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拆迁。

  (五)建立月报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按月向市推进办上报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引发信访及处置情况、地方匹配资金落实情况、落实土地供应情况、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情况和落实贷款情况等,确保上报内容真实。

  (六)加强建设监管

  市推进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未完成目标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按照住宅设计规划要求,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强化监管,安全施工,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七)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为保证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可适当建设经营性用房,其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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