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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制度及问题改进.

时间:2022-11-27 15: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及问题改进. 一、乡镇人大制度的法律建构及现状乡镇人大法律制度构建走过了曲折发展的历程。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人大代表制度及问题改进. ,供大家参考。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及问题改进.

  一、乡镇人大制度的法律建构及现状

  乡镇人大法律制度构建走过了曲折发展的历程。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拉开了乡镇人大法制建设的序幕。

  “截止到1950年底,全国农村无论新区老区,一般都召开了农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会议。”(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4页)实现了由乡人民代表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

  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也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

  十年“**”,基层民主政治出现大倒退,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重新恢复了乡镇人大和政府体制。人大任期由建国后的2年改为3年。这是乡镇人大法制史上的第二块里程碑。从此,乡镇人大迈上依法、健康发展的轨道。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会议召集又有历史性突破,改历来由政府召集为人大**团主持、召集会议,行使职权程序更加规范。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工作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经验修改地方组织法,乡镇设立人大**、副**,填补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空白,迎来乡镇人大建设的繁荣与发展,这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三块里程碑。2004年统一人大任期。目前,我国乡镇人大基本形成了由根本大法、基本法、地方法规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乡镇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现行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

  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

  乡镇人大组织和任期。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代表组成,一般40人至130人,在本乡镇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更好地行使权力,乡镇人大选举产生5人至15人**团,同时选举产生乡镇人大**1人、副**1至2人,福建等省设常务**、副**,河北等省还规定配备人文秘家园或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任期统一为5年,可连选连任。

  乡镇人大职权及行使程序。《地方组织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乡镇人大十四项职权,可划分为五大类: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决议执行权、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公共利益公民权益保护保障权。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程序主要是开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有14个省(市、区)规定3个月或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团会议。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行使职权方式还包括提出议案、讨论通过议案、决定人选、提出质询、询问、评议、检查、批评、建议等。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参与本乡镇重大事项决策,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享有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保障权等。同时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监督等义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团、**、副**,由**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二、乡镇人大制度特色

  乡镇人大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与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不同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一些特点。其个性特点主要有:

  (一)产生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的代表组成,即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即直接选举产生。与间接选举相比,直接选举能使选民更好地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职权行使:范围和内容非常有限

  从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条文数量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共有15项;而乡镇人大的职权只有13项。从实体内容看,乡镇人大行使的职权比县以上人大要少些。如乡镇人大只选举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它没有决定任免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职权;没有立法创制权;监督的对象较单一,主要是乡镇政府。

  (三)工作机制:由**团与**运作

  根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第15、16、13条的规定,乡镇人大**团除在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持会议外,还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大会议和乡镇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团只负责在本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持会议。这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团履行职责的期限是从本次会议举行正式会议时开始到本次会议结束时终止。而乡镇人大**团履行职责的期限是从选举产生时起到下一届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团为止。因此,每次乡镇人大会议结束后,乡镇人大**团的职责并未终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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