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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2-12-30 19: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或服务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范文推荐)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或服务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总经办负责及时宣传、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

  1、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2)地方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规程;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报、公报等其它要求。

  2、获取方法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会议获取;

  (4)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行处获取;

  (5)通过*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6)网络查询;

  (7)其它渠道。

  3、识别和确认

  (1)安保部、总经办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在熟读部门、单位收集到的信息,编制清单,作为酒店各部门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2)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目录、内容。编制清单。

  4、贯彻执行

  (1)安保部、总经办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2)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采取会议、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落实到相应的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3)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核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第一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第四条:在停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发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停电b验电c挂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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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三措”,如没有招待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1、与已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在此线路上面且需栓线或挂线时,则该线路的断路设备应拉开停电;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和非电源的低压线也应停电,确实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5、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就检查刀闸,开变位装置、拉开开关、油闸应检查,“切”、“入”或“通”、“送”,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如加锁、栓单位把把等,跌落保险管应拉下,断合重复保险器,应将正负管完全断开;

  6、在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跌落保险器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志牌,操作完后应将标志牌取下,电缆头杆挂有“电缆在试验中,禁止攀登”标志牌时不许在本杆上作业;

  二、验电:

  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使用前应有自行检验;

  2、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3、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4、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三、挂接地线:

  1、线路验明无电信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2、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放电;

  3、挂地线程序应先接接地线端,后接导线端,多层线路挂地线时,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地”后挂“头”,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地线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四、辅助保安线:

  1、辅助保安线由卡子及短路线组成,用吞防止小发电,低压反电源及感应电,辅助保安线应由多股软铜线组成截面不小于10*方毫米;

  2、当工作线路上有感应电压时,应在工作地点加挂辅助保安线;

  3、配电线路停电工作在主地线附近本杆或想念杆无地线时,应加挂辅助保安线,防上返电源;

  4、高压停电工作穿越本杆的低压线时,应先将辅助保安线封挂在低压线上,高压可不另挂,下杆时拆除;

  5、挂辅助保安线程序,先挂地、后挂头,用于防止感应电时应接好地端后接导线端,拆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6、严禁用辅助保安线或其它导线代替25*方毫米的主地线。

  7、辅助保安线由个人保管,工作中随挂随拆。

  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第五条: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六条第六条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第七条第七条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高空作业时不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下面停留或通过。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工作应错开,或设不影响下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十条: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抛掷方法。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前应先检查脚扣、梯子等登高工具和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可靠,小绳工具袋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人在导线或磁瓶串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小白绳)或采取其它防止导线坠落的措施,安全带、绳应连接在牢固的结构上。

  第十三条: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须时应采取铺板子等防坠措施。

  第十四条: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进入工作地点应穿无钉软底鞋,沿瓷瓶串到导线上工作时必须先在架构上栓好安全绳,在进行中应检查瓷瓶串弹簧销子有无脱落,发现有脱落时应补齐再前进。

  第四章、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五条: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第十六条: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忍气吞声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上杆前应分清火、地线路灯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复杂的工作应先做好相位记录,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应先将两个线头接实后缠绕,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一颗杆上只许一人断、接导线,上杆断接户线时不许在死头杆上大放,并应照看行人、车辆。

  第十八条: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应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专用端子短路,不许带负荷拆入表尾线。

  第五章、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第二十一条: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第二十二条: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二十三条: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种绝缘导线均得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缆线,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4/6首页上一页23456下一页尾页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少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第二十九条: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三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作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第三十二条:接地线或接零线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随拉力。

  第三十三条: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四条: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人微言轻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第三十六条: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第三十八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套缆线,其长充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第四十二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以任何理由强行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基身体。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

  脱离电源的方法:

  (1)断开电源开关;

  (2)用相适应的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现场可采用短路法使开关掉闸或用绝缘杆挑开导线等。

  2、急救: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脏不跳动,如果没有其他致命的外伤,只能认为是假死,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争分秒是关键,请医生和送医院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抢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为主。

  第四十六条:其余未列项目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用电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奖励制度

  1、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电工班长责任制,年度内无责任事故的单位给予用电安全奖励200元;

  2、对于各项自检记录齐全,标牌齐全,能支持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无违章行为的单位每年奖励200元;

  3、对于能够及时发现严重违章行为消除重大用电隐患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第四十八条:处罚制度

  1、每发现一次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用电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操作者罚款10元;

  2、对于现场或办公室、宿舍电器线路安装不合规格者罚款10元;

  3、对于不按要求安装电器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人员罚款100元;

  4、无证人员善自安装或拆除带电设备的人员及违章指挥人员各罚款200元。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

  为及时发现、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是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概念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和上级认定的重大隐患。非此情况为一般安全隐患。我公司规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矿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整改,矿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副总或分管副总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整改。所定方案和措施,施工队要在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整改。

  二、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责任

  1、总经理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2、隐患排查按照分专业分级定期排查制

  ⑴每月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全矿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分类,确定类别,形成书面资料向由总经理主持的现场办公会汇报。

  ⑵每月下旬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或生产部分管采掘机运通的副部长对本专业下月隐患进行排查分类及按照“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处理、总结当月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资料报安全监察室。

  ⑶每周末由各队队长组织队干及班组长对本单位施工范围内下周的隐患进行详细排查,将排查内容、整改措施、完成期限和整改验收负责人形成书面资料报安全监察室。

  ⑷每班由当班值班队长对当班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在班前会采取措施落实安全负责人进行整改;各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由调度室向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日常工作:

  1、通风系统每月负责组织检查防突头面“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三专两闭锁”是否按规定安设及机构是否灵敏,两个风井的主扇风机和瓦斯抽放站设备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的。组织通风队、瓦斯队每周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及防灭火全面覆盖检查一次;各作业点有无瓦斯超限、积聚,局部通风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风筒出口风量及距碛头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防突头面、启爆硐室是否完好;压风自救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反向(防爆)风门是否能正常使用等作全面仔细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按程序进行处理或不能处理的向调度室和主管通风矿领导汇报。

  2、安监处牵头每月组织综合部、供销科、生产部、运输队对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是否按照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执行的。放炮方面,重点对撤人、断电工作、布岗到位、严格执行“三人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操作过程进行检查。

  3、生产技术部要对采掘队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抓好初采、回撤、过断层旧巷、靠近煤柱下的开采、岔口楼眼支护隐患排查。在火灾方面,重点是防灭火管理,加快采面的推进度,减少采空区漏风,做好预防性灌浆,加强对瓦斯的检查,封闭火区要严格按措施执行。

  4、机运系统重点抓好“五种人”的管理,认真按《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检查三大保护、“三专二闭锁”安设和使用情况。每月对大型固定设备(主扇风机、抽放泵、压风机、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地面变电所等)运行情况及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安排处理和汇报,组织机电队、运输队对全矿供电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等隐患进行排查。

  水害方面,重点做好洪讯期间的排水工作,检查主排水泵性能和供电设备,一旦发现各种事故隐患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5、采掘队管理人员重点现场事故隐患排查:要对顶板支护质量、碛头是否空顶、工作面通风断面、电气设备失爆、绞车等进行排查,并检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是否按规程和措施执行的。

  6、机电队、运输队、综合队负责对所管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处,还必须每周对各机房、供电系统、三大保护、瓦电、风电闭锁、运输系统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处问题、隐患安排处理,对解决不了的应向部门和公司调度室汇报。

  7、生产技术部要参加矿、各部门组织的隐患排查,重点对汇报上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归类,安排*衡队伍对隐患进行整改,并负责收集隐患整改情况和督促整改。

  四、事故隐患的管理。

  1、安监处负责对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安监处下设采掘组、通风组、机运组、地面组。各小组各施其职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三大规程、工程质量、技安措施等的执行情况。每次查到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都必须书面呈报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总工程师批阅,并按批阅逐一落实,原则上谁查处,谁督促处理。能在现场整改的,则立即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临时采取防范措施方能作业,出井后,下达《隐患处理卡》限期整改,并送有关领导签字。对查出的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给矿井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隐患,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有关领导;安监处负责收集各部门科室、队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单归类上报。并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2、在隐患排查管理的基础上,每月由总工程师牵头,进行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并对汇报上来和检查到的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经矿讨论确认后,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业务部门、各单位或队必须解决的隐患。各分管矿领导督促业务部门、各单位或队组织整改,如果矿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书面上报集团公司,争取上级安排安措项目。

  五、事故隐患整改和治理

  1、按照“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各单位或队自查和矿、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将隐患消除后方准恢复正常作业,若无法将安全隐患处理好,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不测,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生产。各业务部门对检查出并由矿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派专人进行现场督促和安全技术指导。各单位、队对隐患整改必须限期整改、责任到位,落实人头。

  2、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应付了事,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类别落实到对应分管业务部门或接受整改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具体责任人头上。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扩展阅读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扩展1)

——仓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

仓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1

  1、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仓库。

  2、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准”、“五留距”、“一整齐”,即在仓库内不准设火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蜡烛、不准易燃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货场堆放要留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堆放要整齐划一。

  3、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高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容器,不准穿带钉的鞋进入库内,在要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4、进入易燃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停留和清炉。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装置。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闪点在45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时,在夏天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扩展2)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职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总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六条。

  1.遵守国家、省、市和管理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总经理的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计划。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

  5.负责对本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组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事故档案、设备档案、事故隐患整改档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九条。

  1.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合理安排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5.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7.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8.协助和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第八条公司基层员工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包括以下四条。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九条企业以追求“零事故”为目标,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六条。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5.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无“五误”事故及人员责任事故。

  6.不发生因违反调度纪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为实现上述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的管理目标如下所示。

  1.公司不发生人身重伤,杜绝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损坏。

  2.部门控制一类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重伤和责任事故,杜绝违章指挥和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产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障碍和轻伤,杜绝一切违章作业。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本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下月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每月初,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开展一天的安全生产日活动。

  第十八条各班组每星期一安排本周的安全生产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活动内容主要总结上周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执行各项规程制度情况,通报忽视安全的现象以及近段时间下发的各类事故,传达领导指示和会议纪要等。同时,针对本周即将进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风险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如下。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第二十四条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员伤亡和设备损毁,使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501元,小于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3001元,小于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识,详细记录、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六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司机应

  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部门应在5天内将肇事司机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办公室备案。

  2.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2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按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全厂通报。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20%工资。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10%的工资。第三十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自移动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工作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完善和废止,交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若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2

  1、总则

  为了规范调度班安全生产管理,夯实调度班安全基础,为宣城电网安全运行提供调度保障,制定本制度。

  2 、调度运行

  2.1调度值班

  2.1.1值班主值是当值的领导者,对本值电网安全运行、倒闸操作、工作许可、事故处理、无功电压、经济运行负完全责任,副值应配合主值完成电网监视、倒闸操作、工作许可、负荷管理、无功电压管理及事故处理。值班调度员应坚守岗位,及时准确的处理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各种事情,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2.1.2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操作时(包括调度操作指令票操作和口令操作)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特别复杂的重大操作应双重监护,操作前应核对现场实际运行方式、分析负荷*衡情况、无功电压运行情况和合解环潮流情况,重大操作还应进行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

  2.1.3值班调度员应对电网实时情况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预控措施,并进行事故预想。

  2.1.4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做好值班记录、事故处理记录、拉限电记录、危险点分析、事故预想等各项记录。

  2.1.5严格执行三公调度的有关制度,保护电力市场各方利益。

  2.1.6调度员值班应按经批准的值班表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班次,须经调度班长同意。

  2.2交接班

  2.2.1交班者应为下一班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接班者应提前10到15分钟到班,接班前4小时内不得喝酒。

  2.2.2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得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待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暂告一段落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2.2.3交接班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交接:

  2.2.3.1系统及各变电站的运行方式,运行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

  2.2.3.2系统负荷、电压及无功补偿情况;

  2.2.3.3已执行的和待执行的调令票份数(包括口头命令);

  2.2.3.4设备检修工作报告情况及检修工作申请单执行情况;

  2.2.3.5继电保护装置投停及定值变更情况;

  2.2.3.6事故、异常运行、设备缺陷情况;

  2.2.3.7拉、限电情况及用电指标;

  2.2.3.8电网存在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等。

  2.2.4交接班时应做好的下列记录:

  2.2.4.1交接班记录;

  2.2.4.2调度运行值班记录、事故处理记录、拉限电记录等口令项数统计;

  2.2.4.3危险点分析记录(接班值接班后立即做)。

  2.3调度联系汇报

  2.3.1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安徽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指令;省调管辖、许可范围内设备异常故障时及时汇报省调,华东网调管辖设备异常故障时,也应及时汇报省调。

  2.3.2值班调度员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为:各县(配)调值班调度员、各变电站站长、值长或主值班员,线路工区和修试工区的工作联系人,电力用户指定的电气联系人,联系人名单需经公司或工区批准或调度协议约定。

  2.3.3当电网实际情况需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直接与县(配)调管辖的变电所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和发布调度指令。

  2.3.4各级值班调度员及运行值班人员在业务联系、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先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调度术语、操作术语,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回报、录音记录制度。

  2.3.5各单位领导向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如涉及地调值班调度员的业务权限时,必须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2.3.6地调与各运行单位之间的调度电话是电网统一调度的重要手段,非调度业务不得占用,调度业务联系必须使用自动录音电话,调度电话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汇报所领导处理,只能使用非自动录音电话或手机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也应事先汇报所领导、调度班长。

  2.3.7发生重大设备缺陷、故障、电网发生事故或重要设备跳闸时应及时汇报公司分管生产的总经理、总工程师、调度所领导、生产部、安全部主任、调度班长,设备故障缺陷及时通知设备维护部门处理,负荷变化情况、用户停产生产变动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方式。

  2.4调度操作指令票

  2.4.1除有关规程规定可以使用口令操作外,所有调度操作均应使用调度操作指令票。

  2.4.2正常调度操作指令票由操作前一日白班副值拟定、主值初审,晚班主值复审、副值预发;新设备启动等特别重大操作提前两日白班拟定、初审,晚班复审、预发,班长应对特别重大操作进行审核;临时操作应由副值拟定、主值初审,班长复审。

  2.4.3调度操作票的填写应按典型调度操作指令票规定的精神进行,应由计算机开票打印出来,不得有错误,已预到现场的调度操作票因方式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两处及以下的改动时应注明原因,并及时通知。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扩展3)

——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1

  为把安全事故彻底消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制定工地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每旬底为工地的定期安全检查日。

  2、安全检查参加人员有工程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材料员、机电工等。

  3、检查资料:

  ①工地的各种安全制度是否有落实。

  ②工地的班组安全记录。

  ③工地班组使用的劳力是否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是否有劳务证。

  ④特种工种是否持证上岗。

  ⑤工地用电是否有乱拉乱搭现象。

  ⑥工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完好齐全,制动的是否灵敏。

  ⑦各安全设施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并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4、隐患整改:对定期检查的"隐患由施工员负责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安全组织落实,工程负责人供给资金和劳动保证,定时间限期完成并做好整改记录。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扩展4)

——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3篇

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更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化品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

  为加强危化品运输车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运行,公司对危化品运输车队实行定人、定车制度。即每辆车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1名押运员。另配备机动驾驶员和押运员,当主驾驶员和押运员遇休班或其他情况无法出车时由机动人员负责车辆运行。

  1、车辆运行、车辆年审、保险及罐体检验、车辆随车手续、随车工具、随车防爆手机等由当班驾驶员主要负责,装卸车操作及数据管理由当班押运员主要负责,人员变更时以上项目一并交接。

  2、遇以下情况,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及不按车道指向行驶和超速行驶由当班驾驶员全部承担扣分及罚款的处理,其余由公司承担。所有罚单在开具15日内由被处罚人到交警部门处理完毕并缴纳罚款,再按审批流程报销。

  3、车辆除常规保养和部件老化更换及非人为原因损坏由公司承担费用,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维修由定车或当班驾驶员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车辆维修和部件更换必须去公司指定汽修厂处理。

  4、驾驶员以车辆管理及操作为主,押运员以装卸车操作及数据记录手续为主,二者共同协作,一方出现工作失误另一方有义务提醒,否则负次要责任。若产生工作失误需记录在案,轻则给予警告,重则扣除相应绩效分数,因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公司利益损害的,予以辞退处理。

  5、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待人和气、搞好团结,相互之间不得拨弄是非,维护车队团结,维护车队集体利益。

  二、危化品运输车辆维修管理

  1、适用于公司所有危化品运输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

  2、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固定驾驶员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到60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

  3、车辆固定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报车队队长并进行自修。若车辆故障自行无法修复,应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见附件1),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队长和车队负责人审核,再进行修理。

  4、所有维修车辆均送至公司指定维修单位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5、当车辆存在较大项目维修时,驾驶员和车队队长要加强监督,避免发生超项目、范围修理,若发生此行为时应及时反馈,并与承修单位协商。

  6、车辆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及车队队长需对车辆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并索要车辆修理详细项目清单,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7、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队队长清点后登记入库、统一保管。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8、车辆发生如下情况,突发性车辆故障造成车辆无法行驶的和严重影响车辆行车安全的故障。可按照审批流程电话向相关审批人员沟通同意后,首先进行维修,事后必须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三、车辆全时定位系统的应用与管理

  为规范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与管理,对车辆进行实时的跟踪定位与车辆运行状态的监督。提高效率,对车辆位置、状态等信息实时更新与调度中心建立最快的信息通道,确保调度中心制定最佳的调度方案,达到科学调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车辆行车速度,路线,疲劳驾驶,以及紧急求助等各种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人身与财产更安全。

  1、GPS监控*台信息发送由GPS监控员负责,严禁他人乱动。

  2、监控管理*台对监控车辆发现超速违规、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停车等行为,GPS监控员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并纠正违章车辆,并做好记录。

  3、确保运行中车辆在线情况,如有不在线现象,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4、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等有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各级主管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5、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6、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拦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7、自觉接受管理*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阅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0、驾驶员必须在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危化学品仓库。

  三.注意事项

  1.化学品仓库实行双锁制度,a锁钥匙由保管员保存,b锁钥匙由主管副总保存,业务部门需要领用时持领料申请单向主管副总申领领料通知书和b钥匙,领料完成后交还钥匙,并将领料回执送保管员处。

  2.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3.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仓库应设置静电消除装置。

  5.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6.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7.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8.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9.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3

  (1)运输

  ①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②佩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滚。

  ③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④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⑤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⑥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应避免白天在繁华市区运输。

  ⑦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⑧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⑨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2)储存

  ①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经常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③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④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火用具或灭火器材。

  ⑤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

  (3)使用

  ①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认盛装的气体。

  ③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火源,应离明火10m以外。

  ④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⑤夏季应防止曝晒。

  ⑥严禁敲击、碰撞。

  ⑦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⑧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⑨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⑩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设备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

  ⑧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修理。

  ⑩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剩余残液。

  (4)改装

  ①根据气瓶制造铅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②对气瓶进行彻底清理、冲洗、干燥,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③按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④将气瓶改装情况通知其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扩展5)

——员工食堂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3篇

员工食堂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1

  食堂中每个岗位人物所要承担的工作内容、质量需要,协助员工按照既定需要和标准行使工作权力,并承担相应挑选方案的职责。定立岗位职责有必要通过深人调查研究,找出员工做好工作的意志动因条件、才调实质条件和热心耐性条件,通过意志处置使岗位人物构成做好工作的意志自愿;通过才调管理保证每一个岗位人物都具有与其岗位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才调实质;通过情感管理和心境管理,不断提升岗位人物的决计和职责感,构成其做好工作的安稳意志自愿和热心耐性。

  完善的工作流程

  专业化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该管理流程应当掩盖食堂运作的首要环节:收买、查验、贮存、发料、定价、厨政处置、出售、餐盘回收、本钱核算等。其间最重要的是收买处置。学校食堂的收买处置包括守时收买方案(如米、面、油、饮料等的收买)和非守时收买任务方案(如生鲜食物的收买)。由于学校食堂顾客的同质性和低耗费,食堂在拟定收买标准时有必要考虑学生对价值的接受才调,根据商场供应情况和学生的耗费才调判定菜品的理论价位和菜谱,根据菜谱和理论价位倒推菜品的本钱,再根据菜品的本钱价值拟定收买方案。

  标准化进程控制

  食堂承包标准化管理的进程控制包括:树立员工作用档案、为员工树立岗位绩效政策、绩效查核与反响、绩效确诊与跋涉级内容。标准化运作流程的每一次循环为一个绩效周期。在每一个绩效周期的开端,食堂管理人员都有必要和员工一起判定将来一段时间的绩效政策,并与员工坚持生动的双向交流,给予员工当令的支撑和协助,供应必备的资源,协助员工跋涉绩效才调,使绩效政策朝预定的方向跋涉。当规矩的绩效政策截止日期从前往后,管理人员应对员工从前一段时间的绩效表现进行查核,查核的作用应予以及时结束,使绩效查核实在起到煽动抢先和打击后进的作用。

  适时检查评估

  编制食堂各项工作的处置表格,如客户评分表、食物收买监督表、厨师业务水*查核表、效能人员培训查核表等,对食堂的各项作业进行守时检查,作出客观评价。根据检查评价的作用和工作情况的反响,对进程控制进行改进,如修订岗位职责,修订菜谱,优化食堂的管理信息体系等。另外I可通过单位机构的适时评估对食堂管理打分。

  食堂承包制标准化食堂管理,可以合理搭建一个良好的食堂就餐氛围。食堂中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承担好个人的岗位职责,后勤部门做好管理控制,工作流程清晰,对食堂适时评价,工作反馈等。

员工食堂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2

  一、就餐时间规定:

  早餐:07:50-8:25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18:30

  二、伙食标准:

  1、rmb13、5元/天/人,其中早餐1、5元/人、中餐和晚餐5元/人、夜宵2元/人。2、中、晚餐提供2荤1素一汤。早餐供应的品种有包子、馒头、油条、面包、豆浆、米粉、面条、小菜等交换供应。

  三、就餐方式:

  佩戴工作证排队打卡就餐

  四、就餐地点:

  1、普通职员统一在一食堂用餐

  2、办公室职员统一在二食堂用餐

  五、饭卡管理

  1、饭卡统一由行政人事部制作和发放。

  2、饭卡必须是由行政人事部人员填写后加盖“行政人事部专用章”方能使用。

  3、公司全体职员在每个月月底最后一天下午18:30前将当月饭卡交行政人事部并领取次月饭卡。

  4、开餐时职工必须出示工作证和饭卡,并将饭卡交行政人事部值班人员登记,登记后方能领取食物就餐;如就餐职工未出示证件或证件不齐,行政人事部可拒绝该职工就餐。

  5、任何职员饭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6、饭卡遗失需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饭卡,行政人事部一律按20元/张收取补卡费用(按成本价附加处罚金方式收取)。

  7、无论是否用餐,公司均不补款或退款。

  六、就餐流程

  1、到就餐时间公司职员按先来后到的顺序在食堂门口单列排队。

  2、佩戴工作证并将饭卡放置手中,以备行政人事部人员打卡。

  3、将饭卡交行政人事部值班人员登记。

  4、登记后返还饭卡,进入相对应的食堂用餐。

  七、食堂管理制度

  1、公司任何职员不得提前就餐,违者处以50元/次罚款。

  2、公司任何职员必须严格按照就餐流程用餐,违者处以50元/次罚款。

  3、不自觉排队或扰乱就餐秩序者,处以50元/次罚款。

  4、服从行政人事部安排,按序就餐,注意维持餐厅秩序,违者处以50元/次罚款。

  5、保持就餐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食堂追赶吵闹,违者处以20元/次罚款。

  6、未经许可,不得在员工食堂喝酒,违者处以50元/次罚款。

  7、就餐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餐厅干净整洁;不乱吐骨屑,不乱扔垃圾,违者处以20元/次罚款。

  8、用餐应在三十分钟内完成,就餐完毕应及时离开餐厅以便食堂工作人员及时清理。

  9、自觉爱护餐厅财产,严禁损坏餐厅设施,违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0、汤、米饭等食品由员工自行取食,按量盛取、注意节约,不得随意浪费粮食,违者处以20元/次罚款。

  11、餐后请将残渣剩菜分类倒入泔水桶内并将餐具清洗干净后分类放入消毒柜,违者处以20元/次罚款。

  12、食物制作间闲人不准进入,违者处以20元/次罚款。

  13、餐厅座位上,严禁站人,违者处以20元/次罚款。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行政人事部有权给予相应罚款处理,所罚款项将从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或除名。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扩展6)

——标准化法管理制度 (菁华1篇)

标准化法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四)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_____

(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办法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行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五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行;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条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扩展7)

——食堂标准化的管理制度 (菁选2篇)

食堂标准化的管理制度1

  学校食堂粗加工区管理得好,不仅能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而且也能有效预防食品中毒。为此,特制定伙食团粗加工区管理制度。

  一、分设肉类(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池,并且有明显标志。

  二、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必须与加工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且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三、盛装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容器,不得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清洗后,才能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

  四、加工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必须及时消毒、清洗晾干。

  五、加工过蔬菜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要及时清洗、晾干。

  六、保持粗加工区的清洁卫生,保持上下水畅通,及时清扫地面残留的废弃物等垃圾。

  七、采买回来和未加工完的蔬菜不能直接放置于地上,要放在摊晾架上,使其通风透气,防止霉烂变质。

  水城县营盘中学

食堂标准化的管理制度2

  为营造良好舒适,的就餐环境,把公司对员工的关怀落到实处,结合公司食堂目前的运行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在公司食堂就餐的全体员工与食堂工作人员。

  一、餐厅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2、采购员每日采购食品必须保证新鲜,在保质期内;厨师整个烹食过程必须认真清洗干净并按时、按质、按量供给。

  3、厨师要做到生、熟食分开摆放,熟食尽量不要隔夜食用。

  4、厨房内的所有用具及锅碗瓢盆每日使用完毕后需清洗并消毒。

  5、采购员每日填写《食品采购清单本》,并于每周五交财务部主管张宁处办理签字手续。

  6、厨师于每个星期六交下个星期的。

  7、每天的就餐人数,由财务部薛娜娜当日早上九点半之前餐厅。

  8、下班前要锁好柜子,关闭门窗,检查火种是否熄灭,关闭煤气、电源。

  二、餐厅用餐人员管理制度

  1、员工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午餐:12:00—13:00。费用12元/顿,公司补助4元,员工每人8元。

  2、餐费实行签到制,就餐员工每日进行签到,每周五由财务室薛娜娜核算后统一缴费。

  3、员工打饭/菜须排队,吃多少打多少,力行节约原则,杜绝浪费。

  4、用餐完毕须各自整理桌面,将食物残渣倒至指定垃圾桶,并将餐具放到指定的"位置,不能随意乱放。

  5、餐厅内禁止吸烟。

  三、食堂卫生要求:所有处于食堂区域的卫生清洁

  1、食堂内要摆放整齐,及时垃圾,严禁随地乱摆放东西,保证通道畅通。

  2、食堂内必须做到门窗明亮,墙面无污渍、无蜘蛛网、无蚊蝇、无烟尘。

  3、食堂内部地面、餐桌台面、工作台面应干净,无杂物、无积水、无污垢,炊具干净、整洁,无污点。

  4、每周五进行大扫除,确保厨房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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