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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事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程序(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15 11: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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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事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程序(精选文档)

 

 质量、测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事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版

 号:

 A

  编

 制:

 安全环保处 审

 核:

 管理推进处

 批

 准:李存牢 刘润生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2008-08-18 发布

  2008-08-25 实施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程 序 文 件 更 改 页 版号 更改 次数 更改 页次 更 改 理 由 更改单位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版号:A

  AG/GL/CX-24

 事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第 1 页/共 4 页

  事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1 目的 加强事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事件、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 引用文件和定义 3.1 引用文件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AG/GL/CX-07《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3.2 定义 事件:指发生或可能发生伤害、疾病(不论严重程度)或死亡的与工作相关的事件。

 事故: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具体是指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铁路行车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毒物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类似事件。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达到或超过国际 105 日的失能伤害。

 轻伤事故: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际 105 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版号:A

  AG/GL/CX-24

 事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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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事件、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参与调查和处理毒物泄漏事故;负责制定、修改本程序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4.2 生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生产事故、铁路行车事故、动力介质和毒物泄漏事故。

 4.3 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设备事故。

 4.4 能源动力处参与调查和处理动力介质泄漏事故。

 4.5 保卫处负责协调处理厂区一般交通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负责将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移交安阳市交通事故大队调查处理。

 4.6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纠正/预防措施。

 5 工作程序

 5.1 事件、事故报告 5.1.1 事件、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对环境破坏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1.2

 人身伤害事故报告 a) 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直接或逐级报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室。

 b) 轻伤事故发生后,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室接报后 2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处口头报告,2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具体情况。

 c) 重伤以上事故及轻伤三人以上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室接报后立即向安全环保处报告。

 d) 安全环保处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接到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3 其他事故的报告 a) 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直接或逐级向保卫处和生产管理处报告。

 b) 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设备管理处报告。

 版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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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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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生产事故、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生产管理处报告。

 d) 动力介质和毒物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生产管理处和安全环保处、能源动力处报告。

 5.2 事件、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措施 事件、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接到事件、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在进行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主管单位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好标记。

 5.3 事件、事故的调查 5.3.1 事件、事故调查的目的:掌握事件、事故情况,查明事件、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件、事故责任,提出对事件、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

 5.3.2 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a)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室组织,单位负责人、有关科室、事故车间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b) 重伤事故、群伤事故由安全环保处及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c) 死亡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处协助市调查组进行调查。

 5.3.3 其他各类事故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并按本程序所列支持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3.4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a) 事故调查组立即勘察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b) 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做好证词笔录,同时调阅有关资料; c) 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d)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纠正/预防措施; e) 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安全环保处存档。

 5.4 事故处理与结案 5.4.1 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5.4.2 各类事故严重程度的分级和结案报批,执行本程序所列支持性文件中的相应规定。

 版号:A

  AG/GL/CX-24

 事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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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3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 AG/GL/CX-07《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落实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纠正/预防措施。

 5.4.4 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安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和《安钢职工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相应的管理制度执行。

 5.4.5 安全环保处制定《安钢污染事故处理与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制度》,并按该制度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6 支持性文件 6.1 AG/GL/ZD131-07《安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6.2 AG/GL/ZD131-08《安钢职工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6.3 AG/GL/ZD131-09《安钢污染事故处理与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制度》 6.4 AG/GL/ZD131-10《安钢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6.5 AG/GL/ZD131-11《安钢建设项目及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6.6 AG/GL/ZD131-12《安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6.7 AG/GL/ZD130-05《安钢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7 记录 QMEO-Y31-030

 安钢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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