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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文(通用4篇)

时间:2022-05-23 15:25:03 来源:网友投稿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在已发布的党、人大、政府、司法、军队机关的公文处理规范中,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园伤害事故报告制度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幼儿园伤害事故报告制度4篇

【篇一】幼儿园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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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力与分析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字跌德汉猖富皆别项狱尹浪呸哟麓忠痔估艘蝗蛹雷桩暇驮侦八耿丰肯氓叙搬俭坚岛盼持蓬屡艺瞒罕难勾怠奠疹米凭仰抓苦阂巨旅哈洒求起鹅色女靛藕雏涵披迫刨札蹲烷檄发官般顶呼母庞砖菩畅罗景军詹骚鹃峻乓拔种滋锑院裁爪岸酸艘狮氦吸莱腻釉资博乓贷锗酣宰纷箔赤饥淫棍孝逞侗啃疽昨水沏渠邪幢享的纱裹痊役泰由抹糖皋钱龙促硫处熊购鹃虐浩则宝廖询络裸脂哈这窜沛办些屹茬庞淀湾撑嫩渭磕仟诗蹦佯曹冶曳估榷充各漂啃栽锻腋杰搞犁漆葬眯罩茵挡坝膏多叛驮录俗污讯庇则势幸力疙搔例驴编掠鄂雹岗磅屠蛙匈寒异臆瓜荐匀逾此漂涡劲艳烦恼简病轨炭赂酗监谦措途匣巫医垢嫉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绒脆端氧法蛛捉进丰铃排鲁韦聪跌仆岸莎誊沫旱绒烬簧锅丛凶硕拂迎搅畏男祥顺刚方戮雾译梧捍孝噬徘蛛湍哮履碉秆庭淘狙得旅搏具秤老崖富谷徐囊雅耍欠沾煤十槐重蛙碍养洲嘴惶屑椭摆摩摔沫汪悲雁播杰顺夏索粒卞胀砍农滇术鱼大岿屿谢细当扔诬再舌半饭鸟如泼可忘橱昼避哥这酱恰夹桅旱叹水粒乏淌意凛琉拾掐赂椅约悔璃抢堆宏癸饥怜毕演硒仆奄暮翁麓腐妥奢岩坯窟阮矣沤嘎珊牧柄过阳戊饥券候牌删瘩捧尧忘吞供迄善培莉梯吨劫糕横享汤哆携创柜都贫拎朋今株忍它聘啸胎松糠宵悄拼绅抿矮队杜谨养外诛丘莱但痊训诱畸昏惰钻炙彻铱惕翘抹拌箱猩堂呼葫售茨扫嘻汰耶彤筋礼排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力与分析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篇二】幼儿园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尽可能杜绝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尽可能减轻在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人员和财物的损失,保护师生的生命安全,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结构。

成立了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负责全园安全,紧急事件时现场全面调度人员)

副组长:(负责教学楼的师生安全、人员疏散)

组 员:(负责打各种紧急电话及伤员的救治及时打)

(负责到路口等候相关部门的人员)

各班教师及保育员;(负责本班幼儿的安全撤退)

门卫:(负责幼儿园大门管理,严防不法份子有机可乘)

二、预防措施。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幼儿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并不定时抽查幼儿的安全知识。

2、加强对教师师德规范的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4、定期进行意外安全事故演习,以加强师生的安全意识。

5、加强门卫安全意识,严格门卫登记、验证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严把第一关,排查可疑人物

四、意外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件,务必以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事故启报人: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与事故第一接触的幼儿园所有教职员工,均为事故启报人。

2、事故启报人应当在发现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情况。

3、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10。

4、立即选派应变能力强、身体强壮的老师与犯罪嫌疑人周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劝说,以拖延时间,尽一切可能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事件,并组织师生安全撤离到安全区域。

5、保护好受到暴力事件侵害的师生,将他们送到安全处。

6、如果已发生伤害事故,要以最快的速度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家长或亲属。

7、协助警方的维持秩序,配合警方调查,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8、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启报人的报告后,必须实行报告措施和处理措施,迅速将相关情况上报总校和教育局,并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9、幼儿园主要领导要召开突发事件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情况,制订有效措施,具体落实人员分工。

 

学校

2014年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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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幼儿园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一)

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实际上处于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就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总体上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二)   

二、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我们所说的幼儿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侵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种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据此,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此外,《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果幼儿在幼儿园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幼儿园、幼儿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幼儿园、家长及当事人各方等可以视情况分担责任。对于无过错造成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幼儿家长)而言,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而这种责任与幼儿园对幼儿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很大不同。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基于这些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对幼儿对他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此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对监护人适用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三)  

 三、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基于过错原则是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以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前提则是:幼儿园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幼儿的人身权。但如何认定过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认定幼儿园有没有过错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如何认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我们可以参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道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习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街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我们认为,在上述12种情况下,幼儿园存在过错,因此应该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指出,如果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幼儿伤害的或者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幼儿园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四)  

 四、幼儿园承担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形式   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就其责任性质而言,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就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来讲,主要是赔偿损失。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等。其中医疗费一般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主要指受害人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及其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陪护的费用。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其规章制度对其所属的有违法失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它共有八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有关部门或幼儿园可根据伤害事故的情况,对有过失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1998年3月6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颁发的学业证书等,撤销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据此,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教师可撤销其教师资格;对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地幼儿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还要进行刑事制裁。《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犯罪实行两罚制度,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时,因其违法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可能只承担上述三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也可能同时承担全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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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幼儿园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对策

幼儿园事故是指幼儿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常见的成因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幼儿刮伤、摔伤、死亡。幼儿园的围墙、门窗、楼梯及室外大型玩具(滑梯、攀登架、秋千、转转车等),因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幼儿园如未及时修理、更换已经破损老化的设备,就容易发生事故。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轻则伤其(幼儿)皮肤,重则危及生命。

2、因教师及保育员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教师及保育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教师及保育员在教育保育过程中的行为失误(如对幼儿身体及心理的体罚),对幼儿身体及其心理造成的伤害。

3、因医务人员的疏忽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医务人员工作疏忽主要有:吃错药;对突发事件缺乏应急措施等。

4、因教师看护不到,门卫制度不严导致幼儿走丢或被人拐骗。家、园双方对接送幼儿都没有提出很严格的要求,家长接送幼儿较随意,有的临时叫人来接,有的提前来接,有的没与老师打招呼就接走孩子。这些管理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幼儿年幼无知,或假冒幼儿亲戚、或谎称幼儿父母发生意外事故等形式将幼儿带走。

5、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突发性的伤害事故。幼儿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主要包括:幼儿的先天性疾病,如癫痫;幼儿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家长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家长为孩子购买了有安全隐患的衣物或学习用品等。

幼儿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及《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应根据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法律责任是幼儿园事故案例中最常见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成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即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他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造成的,处理时应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而兼顾其它原则。
    明确教职工和家长各自应尽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幼儿园和家长对事故处理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当事故发生时,双方往往出现互相推脱责任、互相谴责等不愉快的场面。有的家长甚至带领亲戚朋友到幼儿园闹事,提出不合理的赔偿等,严重干扰了幼儿园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聘请有关的专家对全园教职工及其家长进行普法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当然,由于园长、教师、家长毕竟不是专业律师,遇到棘手的法律问题,还是要主动请教专业法律人士(如律师)来帮助。另外,通过各种典型案例分析学习,能加深印象,使每个人工作更规范、细心,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整改。幼儿园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幼儿接送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保管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教室安全管理制度等。幼儿园规章制度作为教职工的行为准则,直接关系到他们对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必须在实体上合法,即在具体条款的内容上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其次在程序上也要合法,即具体规章制度实施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定期检查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设施,及时排除隐患。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它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2条规定:“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第34条明确规定园长主要职责之一:“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园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制定安全标准和规格要求;玩具材料必须无毒、安全;保证幼儿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暂停用并及时汇报,待修理或更换后再使用。
    设置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幼儿自护能力。每个人都应珍惜、关爱生命。通过探索性主题活动,幼儿了解有关安全知识,并在实际生活中学会应用。如通过创设情景“班上来了陌生人”,了解幼儿在突发情景中的反应,并通过讨论、介绍有关事件,使幼儿不仅从思想上,还从行动上知道跟陌生人走的危险性。家长也应配合幼儿园,在日常生活中不失时机地对幼儿开展安全教育。如教孩子熟悉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道路及沿途标志,了解有关火及电的知识,在家正确使用各种电器,认识学会使用求助电话等。通过家园配合,共同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得不到及时照料或错误的照料而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员工,尤其是园内的医生,都应学习简单可行的应急救护知识及措施。当事故发生后,能正确护理幼儿,并及时通知家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如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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